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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十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才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9624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190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7
    发布日期 2016-1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融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法尔胜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支付截至2014年3月28日的利息1746177.85元、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即9%计算的罚息; 二、融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法尔胜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支付截至2014年3月28日的利息469670.98元、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即9%计算的罚息; 三、融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法尔胜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支付截至2014年3月28日的利息978927.62元、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即9%计算的罚息; 四、融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法尔胜公司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支付截至2014年3月28日的利息995204.80元、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以2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即9%计算的罚息; 五、融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法尔胜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支付截至2014年3月28日的利息1338128.01元、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即9%计算的罚息; 六、融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法尔胜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支付截至2014年3月28日的利息2143799元、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即9%计算的罚息; 七、江阴城建公司对融泰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马灵、许才良对融泰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法尔胜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融泰公司提供质押的7000吨无缝钢结构、石油钻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十、法尔胜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江阴城建公司提供抵押的澄土他项(2012)第1765号、澄土他项(2012)第1766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分别在抵押金额36324万元、881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一、法尔胜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十方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滨他项(2012)第001091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余额抵押10600万元范围内按第三权利顺序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6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770286元,由法尔胜公司负担6850元;由融泰公司负担763436元,江阴城建公司与融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马灵、许才良对其中的651985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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