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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临安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观塘花园二期工地,在崇文路租赁了一块空地设置了工人生活区。2020年8月26日09时25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山湖中队队员对生活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生活区设置了男厕所、女厕所、浴室、洗衣槽、厨房,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生活区管网,再经过观塘花园一期住宅小区的管网最后排入崇文路市政污水管网内。当事人未办理相关排水手续。当事人行为属于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责令整改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排水证。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补办排水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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