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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博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MA****RU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25民初192号
    案号 (2021)赣0725执6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博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惟城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赣州博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惟城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惟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赣州博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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