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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5839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698号
    案号 (2018)粤1971执21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2
    发布日期 2018-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乐芬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4年9月1日起计军迂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林志伟、林勤、杨佩云、广州市通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中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吴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687元、其他费用(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687元,由九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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