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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世纪东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605****6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403民初3374号
    案号 (2019)赣0403执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商铺租赁收益权转让合同书》; 二、被告江西世纪东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元辉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夏元辉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夏元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江西世纪东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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