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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世纪东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春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605****6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4民初117号
    案号 (2018)赣04执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世纪东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京九装饰材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张春生于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姚孝伟返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216万元(自2015年9月计至2016年5月,2016年6月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760元,由被告江西世纪东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京九装饰材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张春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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