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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世纪东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802604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403执11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7-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世纪东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英返还借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诉讼费用1550元,由被告江西世纪东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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