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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12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3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的集结式生产工序已配套废水设施,但废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药剂桶中没有药剂。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经集水池收集后,经集水池中的潜水泵和软管连接排放至市政管网。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执法检查(勘察)笔录》(NO:ZF1901191)、《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NO:XW1901306)、《关于东莞宝隆包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评价表的审批同意》(东环建[2013]11232号)、《关于东莞宝隆包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东环建[2014]3072号)和相片等。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9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