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60371****5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603民初1515号 |
案号 | (2021)川1603执3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鑫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661,055.35元; 二、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鑫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价差上浮款及违约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以317,188.0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以767,89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以812,954.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以476,149.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以986,95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以1,503,747.4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以891,986.5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以799,730,8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以1,197,55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以1,432,253.7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以474,637.2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均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鑫耀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42,000元; 四、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鑫耀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产生的保全费5000元; 五、被告广安劲力模具有限公司、广安金城工业有限公司、广安亚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蒋洪建、蒋国华、曾联茂、张宏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安劲力模具有限公司、广安金城工业有限公司、广安亚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蒋洪建、蒋国华、曾联茂、张宏磊依据本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六、原告广安鑫耀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见本判决附表一、附表二),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广安鑫耀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限履行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43元,由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劲力模具有限公司、广安金城工业有限公司、广安亚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蒋洪建、蒋国华、曾联茂、张宏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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