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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华星岩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树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8265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瓦民初字第4102号
    案号 (2016)辽0281执1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瓦房店法院
    执行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0
    发布日期 2016-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华兴岩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姬庆宝焦炭款169512元;二、被告大连华兴岩棉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4125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4725元,由被告大连华兴岩棉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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