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卫医罚〔2019〕2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绿康医院有限公司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依法查明 被处罚人使用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的李某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2份3、身份证复印件3份4、授权委托书5、营业执照复印件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7、李琦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8、住院病历复印件3页为证。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0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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