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珲市监行处字〔2019〕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人参茶(代用茶)280盒;2、没收违法所得:903.00元;3、罚款14373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7 |
决定机关 | 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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