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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珲市监行处字〔2019〕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人参茶(代用茶)280盒;2、没收违法所得:903.00元;3、罚款14373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7
    决定机关 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