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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城法罚字[2016]第21024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内容 单位名称: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审批部门许可,擅自挖掘上城区邮电路43号前城市道路,从事铺设污水管的行为,至2016年11月17日16时案发时,现场挖掘城市道路面积为8平方米(长4米宽2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机构代码:005510301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6
    决定机关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沈国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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