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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尚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诗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055****8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02民初4028号
    案号 (2017)苏0902执1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7
    发布日期 2018-03-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依法解除原告金建元与被告江苏新尚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友创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联鑫水泥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4日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被告江苏新尚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房屋返还给两原告。 二、被告被告江苏新尚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建元支付房屋租金35527元、违约金6483元,合计人民币42010元。 三、被告江苏友创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联鑫水泥有限公司对上述租金、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50元,由被告江苏新尚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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