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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生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8271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604执恢9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易德半导体有限公司、佛山市生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桂生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依据(2013)银信字第130074号《综合授信合同》对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36638094.47元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被告广东易德半导体有限公司、佛山市生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桂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其对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36638094.47元债权,对被告陈桂生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基业路生之源数码电子厂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在10001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陈丽君对被告陈桂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东易德半导体有限公司、佛山市生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桂生、陈丽君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430元,由四位被告共同负担213740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13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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