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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生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桂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8271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946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8
    发布日期 2015-03-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499992.91元及利息、罚息(具体计算:截止2014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85357.49元、罚息为1008349.94元,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 二、被告佛山市生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桂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7000000元范围内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陈丽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5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对被告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254台机械设备【登记编号:0757南海420140409052】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65644674.18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对被告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在最高本金余额758534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对被告金庄电器实业(海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海丰县城东镇东园村委会(尖山岭)金园片三环路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海府国用(2013)第0030368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后的剩余价值范围且在最高额本金余额4547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965元,由被告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生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桂生、陈丽君对被告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相应的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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