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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6062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109民初14713号
    案号 (2020)浙0109执3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萧山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浙江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借款本金2 684 190.89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的期内利息4562.53元、罚息37 987.42元、复利224.73元,以及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案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上述应付款项,浙江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2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81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31日前各返还借款本金54万元,在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剩余借款本金794 190.89元及支付按案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所有欠付的期内利息、罚息、复利。 二、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余建国、丁月波在债务总额3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在债务总额3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若各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的规定履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有权就全部未到期的款项立即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8 616元,减半收取14 308元,由浙江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余建国、丁月波共同负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余建国、丁月波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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