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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6062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109民特1747号
    案号 (2020)浙0109执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萧山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余建国于2019年6月30日前返还申请人徐晓燕借款本金128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申请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外,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徐晓燕、余建国、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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