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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优琪优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0753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502执38号
    案号 (2019)皖1502执恢2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优琪优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货款1489109.8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优琪优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所欠货款1489109.8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受理费185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110元由被告上海优琪优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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