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华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禹福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0056****573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03民初82号 |
案号 | (2019)豫0403执17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市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津刚偿还借款本金26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平顶山市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国增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平顶山市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小选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平顶山市华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陈津刚、付国增、张小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5元,均由被告平顶山市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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