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应急罚〔2018〕6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旭展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12月21日,根据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铸安四号”、“姚剑二号”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安排,余姚市安监局会同低塘街道安监所在宁波旭展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戚军辉陪同下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灭火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部分灭火器失效。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余)安监管责改〔2018〕1076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事实情况; 2、谢新建、戚军辉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现场照片一张,证明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事实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 5、委托书一份,证明戚军辉为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一切事务。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8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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