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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平市监罚字〔2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0.3元;2.罚款人民币50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530.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9
    决定机关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