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3555****118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35民初478号 |
案号 | (2019)冀0535执2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19-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核对确认:在2016年7月18日被告张玉强向原告冯兴汉借款2,000,000元,约定年利率3%;被告邢台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截止到2019年4月15日被告张玉强欠原告冯兴汉借款本金2,000,000元,自2016年7月19日起的利息未支付。 二、被告张玉强分期向原告冯兴汉偿还借款本息:在2019年5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在2019年6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在2019年7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在2019年8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在2019年9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在2019年10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在2019年11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给付全部所欠利息(按照年利率3%,自2016年7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实际占用期间计算)。 三、如被告张玉强不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被告张玉强自愿向原告冯兴汉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四、如果被告张玉强不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冯兴汉有权要求被告张玉强一次性给付本协议涉及的全部未还借款本息、违约金。 五、被告邢台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协议涉及的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张玉强、邢台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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