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罚字[2021]第2000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3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多处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照片等。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3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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