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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中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845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民初1572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1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9-07-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安市隆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49990000.00元及利息3854715.33元、罚息1976082.06元、复利349995.53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9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二、若被告南安市隆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欠款本息,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被告鹤山市中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址在鹤山市址山镇大营区地块(地号:44078008007GB02818)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24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鹤山市中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隆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被告蔡吉林对被告南安市隆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被告蔡吉林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隆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周嘉萍以其与蔡吉林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南安市隆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嘉萍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隆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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