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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清镇市盛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8156****73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403民初1748号
    案号 (2022)黔0403执恢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日期 2022-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粟云锋、刘凤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连带清偿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48428.50元和利息(罚息)2259728元,共计4708156.5元;支付自2018年10月10日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70815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3.4‰计算)。 二、被告朱传勇、贵州勇云峰矿业有限公司、清镇市盛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粟云锋、刘凤兰在上述判项中应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朱传祥对被告粟云锋、刘凤兰在上述判项中应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的总金额之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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