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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悦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5MA****413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114民初1408号
    案号 (2021)鲁0114执3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娄帅与被告山东悦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山东趣鲜生品牌授权合同》解除;二、原告娄帅与被告济南裴尚品牌运营有限公司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趣鲜生品牌运营服务合同》以及《趣鲜生附加协议》解除;三、被告山东悦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娄帅15600元;四、被告济南裴尚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娄帅5000元;五、被告济南裴尚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娄帅违约金5000元;六、驳回原告娄帅关于设备款的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娄帅关于路费的诉讼请求;八、驳回原告娄帅关于门头补贴的诉讼请求;九驳回原告娄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元(已减半计取),由原告娄帅负担265元,被告山东悦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8元,被告济南裴尚品牌运营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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