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澳莉斯时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7****375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03民初5266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26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4603822】。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澳莉斯时装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返还退税款2623391.81元、增值税款2767256.45元以及赔付利息损失(1.以垫付退税款2623391.8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增值税款2767256.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澳莉斯时装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损失30000元以及诉讼保全保险担保费用损失4200元; 三、被告李宏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509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940元,由被告深圳市澳莉斯时装有限公司、李宏伟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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