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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环罚决〔2021〕GX-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行政处罚内容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9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