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旭鸿货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阚士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115581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21民初1614号 |
| 案号 | (2016)苏0321执276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2-08 |
| 发布日期 | 2018-03-0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卜艳春、江苏旭鸿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斌欠款45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对此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利率。 案件受理费4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卜艳春、江苏旭鸿货运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二被告对此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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