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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旭鸿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阚士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155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1民初1614号
    案号 (2016)苏0321执27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8
    发布日期 2018-03-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卜艳春、江苏旭鸿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斌欠款45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对此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利率。 案件受理费4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卜艳春、江苏旭鸿货运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二被告对此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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