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国土资经执罚字[201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58平方米。2、对占基本农田1767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35,340.00元。3、对占公路用地83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中的公路用地属建设用地),村庄8平方米(其它土地中的空闲地村庄属建设用地)共91平方米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273.00元,合计罚款总额:35,613.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11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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