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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晟昌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勇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75172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547号
    案号 (2016)晋0106执14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3
    发布日期 2017-01-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海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牛蓬嘉借款本金2043691.51元,支付从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从2015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律师清欠费用84311元; 二、被告杨勇龙、史玉龙、张金梅、山西中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晟昌典当有限公司、山西祥云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牛蓬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12元,由被告周海均、杨勇龙、史玉龙、张金梅、山西中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晟昌典当有限公司、山西祥云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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