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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裕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玉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10272****028B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102民初5939号
    案号 (2017)鲁1102执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3
    发布日期 2018-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信伟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借款8799166.0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日照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绿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裕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隆迪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杜玉伟对诉争贷款本金8799166.01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9月1日之前的利息)在人民币13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有权对被告杜玉伟位于日照市海曲东路南世纪之帆001幢02单元1209号房产(房产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20110811030号)、位于阳光花园小区9#楼1单元201房产(房产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03690027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就上述借款本金8799166.01元及利息在10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日照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绿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裕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隆迪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杜玉伟对前项主债权2016年9月1日后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日照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绿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裕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隆迪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杜玉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信伟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向原告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94元,减半收取3669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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