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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工商处字〔2018〕14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09
    决定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满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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