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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市亨通机床厂
    法定代表人 吴学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6884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射执字第02794号
    案号 (2018)苏0924执恢3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4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盐城市亨通机床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人民币2163900元,并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2163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二、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如盐城市亨通机床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吴学海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张本荣对盐城市亨通机床厂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盐城市金永达机电厂对盐城市亨通机床厂的上述还款义务的50%承担清偿责任。五、对于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如盐城市金永达机电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黄继生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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