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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市亨通机床厂
    法定代表人 吴学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6884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24民初7257号
    案号 (2018)苏0924执15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8-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盐城市亨通机床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射阳县勇昱制氧厂支付价款61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已由原告射阳县勇昱制氧厂预交),由被告盐城市亨通机床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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