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亨通机床厂 |
法定代表人 | 张睦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96884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4民初1607号 |
案号 | (2018)苏0924执10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日期 | 2018-07-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盐城市亨通机床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借款本金319万元,利息579900.47元,合计3769900.47元,并以本金31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0.4325%承担利息。 二、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吴学海、张春连、张本荣、潘庆玉、对盐城市亨通机床厂的上述还款义务在最高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陈星槐、李巧云对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吴学海、张春连、张本荣、潘庆玉、陈星槐、李巧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盐城市亨通机床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5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559元,由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吴学海、张春连、张本荣、潘庆玉、陈星槐、李巧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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