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7〕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大于24000个每升,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你(单位)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大于24000个每升,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31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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