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安监管罚(2017)0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鄞州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09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下属华盛加油站加油岛上设置用于开票的营业厅,因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华盛加油站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你单位及相关人员主体资格 3、笔录三份,证明你单位华盛加油站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3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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