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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应急罚字[2021]第2000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材质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不相适应、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具体有:①现场检查照片五张、②现场检查记录一份、③询问笔录五份、④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材质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不相适应的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绍兴市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二者合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6
    决定机关 绍兴上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赵伟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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