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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遂蓬工商处字【2015】第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16
    决定机关 蓬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樊书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