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758****4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04民初3069号 |
案号 | (2021)川0104执36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事项: 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90.54元、分期手续费1733.28元、分期利息7035.17元、普通透支欠款1459.08元,共计25318.0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4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一名下的川A8QE48号抵押车辆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对前述资产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实际应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 四、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并扣划相关款项; 五、要求将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请求执行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支付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包括诉讼费227元、执行费及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2019)川0104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15090.54元、分期手续费1733.28元、分期利息7035.17元(2018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所有的川A8QE48号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三对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的上述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7元,由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承担等。后本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20)川01民终959号二审判决书,除前述给付义务外,另判决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支付普通透支欠款本金933.85元,利息518.23元及取现手续费7元等。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个被执行人均未按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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