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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朗)应急罚〔2021〕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7月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新都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甲基环己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1122)和环己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953)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65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0
    决定机关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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