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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明文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02MA****AR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民初3814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8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明文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康轩文教图书有限公司货款1005758.75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941233.01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以921233.0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以891233.0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以1005758.7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标准计算);二、被告昆明文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康轩文教图书有限公司律师费53303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康轩文教图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8元,由原告南京康轩文教图书有限公司负担2548元,被告昆明文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4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文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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