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君峰(资阳)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申国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278451-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羊民初字第09068号 |
| 案号 | (2017)川0105执364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27 |
| 发布日期 | 2017-12-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资阳市润兴塑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鑫银联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425000元,并支付以242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每年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申国军、北京君峰(资阳)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国军、北京君峰(资阳)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资阳市润兴塑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四川鑫银联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被告资阳市润兴塑钢有限公司、申国军、北京君峰(资阳)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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