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8〕4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的”;《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四条:“(一)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原料的行为;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0.5万以上1.85万以下”当事人配合调查,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决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无中文标识标签“速冻草虾”3盒;3、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1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肖定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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