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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510261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加力安餐饮有限公司涉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8月10日22时27分,我局西湖灵隐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加力安餐饮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兰家湾5号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经查,当事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播放音乐。执法人员在其北侧场界外一米处现场检测,其音响开启时总噪声值为64.9dBA,音响关闭后背景噪声值为59.9dBA,实际噪声值为62.9dBA,该值超出了测点所处Ⅰ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45dBA的国家环境噪声限值标准。经核实,当事人自2016年9月开始经营,每天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时至次日凌晨5时,其经营时音响均开启。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3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