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8]第5104139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加力安餐饮有限公司涉嫌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无组织排放油烟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12月21日19时10分,我局西湖灵隐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加力安餐饮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兰家湾5号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无组织排放油烟。经检查,当事人主要经营西式餐点,其厨房内有组合电磁炉灶一台,电炸炉一台,厨房作业时产生的油烟通过其在厨房南侧窗户上安装的两个排风扇直接向室外排放。现场检查时其厨房内刚煎炸完薯片和牛排半成品,电炸炉内存有食用油。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3日前拆除了两个排风扇,并封闭了南侧窗户。经核实,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开始从事经营,其营业时间为上午10时至次日凌晨1时,其经营时产生的油烟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无规则排放,且当事人许可经营的项目不得有油烟产生。根据杭州市环保局西湖环保分局出具的《关于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油烟无组织排放认定的复函》,认定当事人存在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9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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