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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266****92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吉0605民初429号
    案号 (2021)吉0605执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一台80吨+80吨龙门吊和两台5吨龙门吊机械进出场费415,927元、占用期间使用费488,812.92元,合计904,739.92元; 二、驳回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16元(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由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069元,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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