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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2〕309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4日9时5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萧山汽车站对车号为浙ADL9272进行检查,现场驾驶员是贾成玉,车辆所有人是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于2022年2月24日9时1分接单从萧山汽车站到富阳区越富大厦,检查时乘客正准备上车。驾驶员通过腾飞出行软件接单,运费也由腾飞出行软件自动计费,检查时预估运费为109元。驾驶员贾成玉不能出示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经核查,驾驶员贾成玉使用的腾飞出行软件是属于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3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许鸿飞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1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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